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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3月3日 实施日期:2005年6月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
 (署通〔2000〕474号 2000年11月10日)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以来,对加速口岸疏运,加强海关对进口货物的通关管理,促使进口货物收货人按规定时限报关起到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规范海关对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的管理,贯彻海关依法行政的方针,按照新《海关法》的规定,现对1990年10月25日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作再次修订并公布实施。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办法”四条第二项中“转关运输货物”,系指所有转送运输方式的货物,如直通式转关货物和批量转关货物等。
  二、“办法”五条中“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系指进口货物报关单通过海关规范性审核后认定的申报日期。
  三、“办法”七条中“滞报金缴款凭证”,系指财政部印制的《海关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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