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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五)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受技术部专项计划部门授权或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目标的实现、项目任务的完成、关键技术的突破及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二)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年度经费决算,协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或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进行技术保密的实施管理;
  (三)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
  (四)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项目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和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科技部委托的有关中介机构所进行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六)填报由科技部制发的科技计划统计调查表和科技成果登记表;
  (七)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项目承担者必须在每年1月中旬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经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后,于2月中旬报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和专项计划部门。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三年,并可以逐年滚动立项,超过三年的项目,应进行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项目执行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并视情况直至取消合同任务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统计、调查和成果登记的科技指标应有一致的概念和内涵,指标及数据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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