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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在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和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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