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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六批)》(发布日期:2007年3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6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
 (证监发〔2001〕36号)


  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所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包括所有有指标的企业、2000年3月17日以前经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论证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本准则的规定报送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4月1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第8号--验证笔录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41号)、1999年3月18日《关于印发〈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14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一年三月六日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报送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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