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企业采取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每年5月31日前向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或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证明,以及该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超过上述期限的,由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核实征收。
七、企业在申报年度所得税时,所附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应对有关税务调整事项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其查帐报告中进行列示,并对有关税务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金额等逐一作说明。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汇算清缴有误的,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九、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申报、补报或重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限期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十、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十一、本办法自2000年度起执行。总局以国税发〔1997〕103号文印发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程。
一、汇算清缴的对象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对象为该汇算清缴年度内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二、汇算清缴工作的内容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由企业负责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自核和填报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缴纳应补缴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下发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工作总结。
三、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及要求
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宣传准备、汇算清缴实施及总结考评三个阶段进行,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宣传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认真作好以下汇算清缴宣传、准备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纳税人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还应组织企业(尤其新办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负责汇算清缴工作的部门、人员及其职责,理顺各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相应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汇算清缴工作台帐,以电脑或手工形式记录纳税人预缴税款、获利年度、减免税、亏损弥补、纳税年度的确定等情况;
4.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汇算清缴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催报、验收资料的补正、审核、税款的补(退)手续。
1.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企业,应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催报、处罚,并核定其应纳税额;
2.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通知企业在10日内补齐;
3.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1)审核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计算是否正确;
(2)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额;
(3)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的减免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税务机关或地方政府的正式批文;企业所处减免税年度的情况,何时应恢复征税等;
(4)审核总机构汇总和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所得税,其分支机构或各营业机构是否按规定分别计算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