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工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施工单位或开发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示范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6份: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应用重点实施技术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本地的省示范工程,提出部示范工程的候选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向其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候选项目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二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文批准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四章 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示范工程经建设部批准列入计划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部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部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部示范工程停建或缓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部示范工程在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建设部报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一般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送建设部科技司。验收文件包括:
(一)示范工程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