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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
 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
  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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