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本规定自1987年11月3日起实施。
附件:
一、台湾同胞带进免税物品限量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禁止进出口物品表
附件一
品名 数量
一 食品,衣料,衣着和价值人民币五十元 限合理数量
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 酒 二瓶(每瓶限750克)
三 烟 六百支
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收录音机,(
包括组合音响,多用机),照像机,洗衣
四 机,微计算机,(包括主机和配套的专 一年内首次进境任选其中一件
用配件),摩托车和其它价值在人民币二
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五 手表、播放机、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 一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五件(
普通电子琴、电烤箱、幻灯机、打字机( 同一品种可以重复一件,但总数不
包括电动的)、热水器和其他价值在人民 得超过五件)
币二百元以下五十元以上的学习和生活用品
注:一、随行不满十六岁的子女,一年内首次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项物品及任选第五项物品中的一件。
二、一年内第二次以上进境,海关只免税放行“限量表”第一至三项物品。
三、物品价值按到岸价格核定。
四、汽车不准进口。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和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