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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关于对部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6日)废止

国家科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二日 [87]国科发综字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区)及南京、成都市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2〕45号、国发〔1985〕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全国性科技开发企业的宏观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我们制定了《全国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开发企业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一、为了健全全国科技开发企业、集团审批登记制度,加强技术市场的管理,保障科技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使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科协系统实行企业编制和企业管理、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机构(以下统称科技开发企业)。

三、凡成立全国性科技开发企业、集团,由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


  成立地方性科技开发企业,由创办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经核准登记注册的科技开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四、成立科技开发企业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科技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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