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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关于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暂行规定

国家地震局关于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试行)”〔(85)国科发成字221号文件〕有关规定:“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否再分级进行奖励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自定”。现结合国家地震局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从1987年起,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及直属单位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基层科技进步奖)。
 二、基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与国家地震局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相同。即地震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发展研究);地震监测预报成果;推广和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含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科学技术管理、科技情报、计量、标准等。
 三、基层科技进步奖分为四等,即: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奖励证书         8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5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300元
  四等奖        奖励证书         200元
  奖励标准  按《国家地震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基层一等奖执行国家地震局科技进步奖一、二等标准;基层二等奖执行国家局级三等奖标准。
  基层科技进步三等奖项目,其科学技术水平应是国内先进,本单位或本学科领先,对推动某专业或本单位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四等奖项目应是本单位范围内优秀的科技成果,经过实践证明确实对推动本单位科技进步有明显作用,取得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三、四等奖项目具体标准,根据科技成果的分类,参照《国家地震局科技进步奖评审标准(试行)》,各单位可自行制定。
  在获得基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中,再择优申报国家地震局级科技进步奖。
 四、基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数量采取限额评审办法,限额数由国家地震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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