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已被《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25号)代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
 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药管市〔2000〕5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推动监督实施GSP工作的顺利开展,积极实施GSP的认证工作,我局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


     2、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
     3、企业验收检验养护销售人员情况表
     4、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
     5、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的管理,规范GSP的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GSP监督实施规划及GSP认证的组织、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国际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互认工作。
  第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称局认证中心)承办GSP认证的具体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