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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0年第15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日新制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新制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4、住友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住友金属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部分销售为对关联公司销售,但没有关联公司的详细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部分资料。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除关联销售以外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5、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6、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初裁之后仍未补充任何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7、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初裁之后仍未补充任何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8、NAS钢带株式会社:
  日本NAS钢带株式会社未提供任何有关对华出口的销售资料,初裁之后仍未补充任何资料。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调查机关无法获得其它未应诉日本公司的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出口价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发现有438吨“不良产品”并未列明销售情况,没有任何有关这一部分的说明材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部分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根据《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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