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6、日本金属株式会社: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初裁之后仍未做任何补充。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7、高砂铁工株式会社:
日本高砂铁工株式会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初裁之后仍未做任何补充。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8、NAS钢带株式会社:
该社在答卷中未提供任何有关国内销售和成本方面的资料。初裁之后仍未做任何补充。因而,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其它日本公司:
由于其它日本公司没有应诉及提供有关材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韩国:
1、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总量的45%(其他部分国内销售资料于正式提交答卷后的130天后提交)。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计算其正常价值。
2、仁川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仁川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因而,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3、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大部分规格、型号产品的销售为低于成本销售,且其加权平均国内销售价格低于其加权平均成本;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该部分产品数量只约占调查期内该社在国内销售产品总量的44.5%。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计算其正常价值。
4、大韩电线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大韩电线株式会社所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而且,该社的答卷中没有提供该社全部型号产品的国内销售资料,只提供了该社自认为与出口到中国产品型号相对应的部分国内销售资料;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初裁前没有回答的资料。外经贸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该公司的全部答卷进行了实地核查,全部抽查材料均得到了验证。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决定采用其国内销售数据、成本报表和年度报告计算其正常价值。
5、株式会社大洋金属:
外经贸部对株式会社大洋金属提供的国内销售部分资料做了各种测试,发现部分型号的产品为低于成本销售;另外,该社未按答卷要求提供其对其他各国家和地区出口的资料。因此,在计算正常价值时,调查机关决定对低于成本销售的部分型号使用其结构价格,对其它型号采用该社提供的国内销售资料计算其正常价值。
6、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三原精密提供的资料作了认真的审查,发现其提供的成本资料粗略而不完整,故内销价格等资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初裁之后,该公司补充了部分资料。调查机关决定其正常价值依照最佳现有资料来确定。
其它韩国公司:
由于其它韩国公司没有应诉及提供有关资料,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使用现有材料计算它们的正常价值。
(二)出口价格
日本:
1、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
外经贸部对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所提供的调查期间内的出口销售材料做了相应的审查和测试,基本符合要求,根据《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是进口产品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公司所提供的出口销售材料计算其出口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