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式会社大洋金属(DAIYANG METAL CO.,LTD):6%
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 9%
鉴于上述6家韩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5日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上述公司将执行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应其要求,中国调查机关仍对其进行了终裁调查并公告结果。其他韩国公司仍将执行本公告公布的终裁裁定税率。
其他韩国公司: 57%
进口经营者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其计征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经营者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号公告向海关缴纳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公告所确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缴纳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对超出相应税率的多征部分,有关单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对低于相应税率的少征部分,不再予以追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1999年5月17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精密金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了对来自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这三家企业的总产量已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有资格代表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12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于1999年6月17日正式公告立案,开始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的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并确定本案调查期为1998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
1999年6月17日,外经贸部分别约见的日本和韩国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
(二)收集证据。1999年7月15日,外经贸部向出口国政府和已知的生产商/出口商及在立案通知规定的期间内报名的18家生产商/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些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15家公司的答卷。
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逐个进行了仔细的审查。
与此同时,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业损害情况进行了调查。1999年7月23日,国家经贸委反倾销办公室向中国境内相关生产企业和进口商发放了《国家经贸委反倾销调查问卷》,答卷在规定时间内全部收回。
(三)初步裁定。2000年4月13日,外经贸部发布2000年第1号公告,公布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初步裁定认为,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存在倾销,国内相关产业存在实质损害,并且国内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与来自日本和韩国的倾销性进口产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裁结果,外经贸部决定,自2000年4月13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商在进口原产于上述国家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相适应的现金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