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二000年 第1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17日发出立案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最终裁定存在实质损害,而且认为倾销给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
27条的规定,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特公告如下:
自2000年12月18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将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不锈钢冷轧薄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列为: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开始征收反倾销税;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
(1)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2)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0.02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3)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 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 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4)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日本和韩国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日本:
新日本制铁株式会社(NIPPON STEEL CO.,LTD.):
24%
日本金属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METAL INDUSTRY
CO.,LTD.): 26%
日新制钢株式会社(NISSHIN STEEL CO.,LTD.):
17%
住友金属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 26%
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YAKIN KOGYO CO.,LTD.): 27%
日本金属株式会社(NIPPON KINZOKU CO.,LTD.):
58%
高砂铁工株式会社(TAKASAGO TEKKO K.K.): 58%
NAS钢带株式会社(NAS STAINLESS STEEL
STRIP MFG CO.,LTD.): 58%
川崎制铁株式会社(KAWASAKI STEEL CO.,LTD)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0年12月15日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并于18日生效,因此川崎公司适用价格承诺协议的有关规定,尽管中国调查机关对川崎公司做出了最终裁定,但应该企业要求,不公布对其的最终裁定。
其他日本公司: 58%
韩国:
浦项综合制铁株式会社(POHANG IRON & STEEL CO.,LTD.): 11%
仁川制铁株式会社(INCHON IRON & STEEL CO.,
LTD.): 4%
三美特殊钢株式会社(SAMMI STEEL CO.,LTD): 6%
大韩电线株式会社(TAIHAN ELECTRIC WIRE CO.,LTD.):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