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打假”联合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五、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这次“打假”联合行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充分发挥团结协作精神,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调配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前不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工商消字〔2000〕201号)的精神,加强与公安部门联合办案,触犯刑律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大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制假售假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六、加强宣传工作,树立执法权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这次联合“打假”行动中,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开展声势浩大的宣传工作,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线索,及时曝光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大力宣传联合“打假”所取得的成果,震慑违法分子,形成社会监督氛围,增强联合“打假”的影响和威慑力,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权威。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使联合“打假”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加强对联合“打假”行动的指导检查,要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重点地区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是否得到有效遏制;大案要案和违法犯罪分子是否得到彻底查处和严惩;广大人民群众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打假”联合行动的成果是否真正满意作为的重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派员对重点省份或重点地区的联合“打假”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在联合“打假”行动中,惩治假冒伪劣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不力的机关及执法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在开展联合“打假”行动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请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要及时上报查处的大要案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联合“打假”行动期间,应于每月的5日、15日、25日分别将联合“打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在春节前将这次联合“打假”行动总体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司设立联合“打假”行动联络办公室。联系电话:68032233转1605、1608,传真:68028472、68050262。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