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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八)负责全国医药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指导医药行业新闻宣传工作。
  (九)组织指导对外医药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协调重点医药商品、装备、技术进出口工作。
  (十)承办国务院及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机构设置上,批准国家医药管理局设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可使用人事劳动司印章)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工作规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文电处理、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书档案、信访、保密、保卫等工作,参与制订对医药行业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培养的政策、措施,指导医药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工作,管理局机关机构、编制和人事、劳动工资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组织制订医药行业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划指导医药行业体制改革和医药经济软科学研究,负责起草局的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指导医药行业新闻宣传工作。
  (三)综合经济司
  组织编制医药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医药经济信息工作,负责权限之内的固定资产投资、利用外资等管理工作,指导计划生育、抗肿瘤药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药品,负责灾情、疫情、军需、战备药械的紧急调度工作,指导医药行业的企业改革、资源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财务与市流通司
  参与制订医药行业税收、信贷等政策,对医药行业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参与制订国家管理的医药品种价格及医药行业作价办法;负责全国医药工商企业会计、财务、物价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制订医药流通领域的法规、政策,规范市场行为,规划市场布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医药市场。
  (五)质量管理司
  组织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对医药生产、经营实行监督;归口管理对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工作,发放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组织制订卫生材料、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药用中间体和辅料、饲料添加剂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计量检定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订和推行医药商品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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