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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督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5.检查、指导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的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的业务工作。
  第七条 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设立的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在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履行督查职责时,不干涉企业的经营权。

第三章 督查委员会

  第八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负责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主管部(局)长;
  副主任:林业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主管部门的负责人;
  委员:两部(局)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省(区)林业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
  督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督查委员会具体事务。其人员由两部(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决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2.坚持原则,清政廉洁,办事公道;
  3.熟悉森林资源资产管理的原则、方针、行政法规、政策规定、森林资源管理、资产管理和国家财税政策等内容;
  4.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十年以上管理或实际工作;或有十年以上从业经历。
  第十条 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为督查员,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按上述条件聘请督查员。
  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督查委员会和督查员按第六条所规定的职责和任务行使督查职能。听取林业部派驻有关省(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专员办事处和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情况介绍;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森林资源和资产档案、企业计划、财务帐目等资料,对主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列席企业、事业单位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及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的各种会议,有权对局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对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者的经营业绩进行监督、评价,根据监督和评价结果提出处理建议;为森林资源资产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意见。最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十二条 督查委员会建立定期或不定期向经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企业、事业派出督查员或督查组进行巡视督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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