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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我局资产评估中心办理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我局资产评估
 中心办理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函
 (国资办函发〔1994〕60号 1994年5月1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审批的《关于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4〕31号)中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具有“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的职责。在此之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直授权我局资产评估中心行使此行政职能,经研究决定,继续授权我局资产评估中心行使此行政职能。局资产评估中心印章对上述职能的审批对外有效,特此函告,请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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