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授权我局资产评估
中心办理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格的函
(国资办函发〔1994〕60号 1994年5月1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审批的《关于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4〕31号)中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具有“制定国有资产评估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格审查、颁发评估资格证书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决定重要评估项目的立项并负责确认评估结果”的职责。在此之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一直授权我局资产评估中心行使此行政职能,经研究决定,继续授权我局资产评估中心行使此行政职能。局资产评估中心印章对上述职能的审批对外有效,特此函告,请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