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收缴上海石油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国家股股利的通知
(国资企发〔1994〕74号 1994年10月8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财务报告书已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根据我局与你公司订立的《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管理委托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我局委托,你公司是股份公司国家股的持股单位,持有股份公司400000万国家股股权,应依法向股份公司收取国家股股利。
二、按股份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报告书和八月五日第十一次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中期股利按每股派发0.04元人民币分配,由此计算,国家股中期股利为16000万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将收取的国家股股利16000万元及时解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