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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收缴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国家股股利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收缴广州广船国际股份
 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国家股股利的通知
 (国资企函发〔1994〕73号 1994年10月8日)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财务报告书已完成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根据我局与你公司订立的《广州广船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股权管理委托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我局委托,你公司是股份公司国家股的持股单位,持有股份公司21080.01万国家股股权,应依法向股份公司收取国家股股利。
  二、按股份公司一九九四年中期报告书和八月五日第三次董事会决议,股份公司中期股利按每股派发0.06元人民币分配,由此计算,国家股中期股利为1264.80万元。
  三、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股股利收缴管理办法》(国资法规发〔1992〕87号)规定,你公司应将收取的国家股股利1264.80万元及时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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