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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管理的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哈尔滨动力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管理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109号 1994年9月26日)


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哈电集团股份制改组和境外上市试点国有股权管理的报告》(哈国资综字(1994)第1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将其三个分厂(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和两个子公司中的一个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工程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制改造范围,设立哈尔滨动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以上三个分厂、一个子公司的其余资产仍留在原单位,并改名为“实业公司”(哈尔滨电站工程实业公司、哈尔滨电机实业公司、哈尔滨锅炉实业公司、哈尔滨汽轮机实业公司)。公开募股前,股份公司和“实业公司”及另外一个公司(原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哈尔滨电站设备进出口公司均成为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该股份制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516号文确认,进入股份制改造范围的总资产为667687.18万元,负债为536398.23万元,净资产为131288.95万元。
  三、同意你局所报的投股方案,即将净资产的54.84%折为股本,计72000万元(每股面值1元),股份设置为国家股,由你局委托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相应的股权,其余59288.95万元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四、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向境外发行48000万H股。募股后,股本总额将增至12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股权结构为: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持股60%(72000万股);境外公众(H股)持股40%(48000万股)。
  五、预计H股的发行价格市盈率可达14,根据股份公司1994年税后利润测算,H股股票发行溢价倍率应不低于3.36。
  六、股份公司成立后,请你局帮助集团公司正确行使股权,规范股东行为,维护股东权益,促进股份公司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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