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优化资本结构,
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工作与十八城市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的通知
(国资企函发〔1994〕110号 1994年9月22日)
上海、天津、太原、沈阳、长春、武汉、成都、青岛、齐齐哈尔、唐山、常州、蚌埠、淄博、株州、柳州、宝鸡、哈尔滨、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由国务院确定的十八城市“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上报试点方案已经九部委(局)联合批复。试点方案内容涉及很多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现各地已经开始按照批复精神修改试点方案并准备付诸实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试点工作联合办公室成员,应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担负起对国有资产管理应尽的职责。为了加强试点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国家局要与十八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将十八城市试点企业名单,资产状况,试点内容,试点类型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及时报告国家局。
二、对接到九部委(局)联合批复后,各地政府对试点方案做了哪些调整,试点工作是否已经布置、启动,工作进展情况,出现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做工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于十月上旬前报国家局。
三、为了及时对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研究新问题,加强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统一、规范性,需建立试点工作的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每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局报告一次;不定期报告指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要事项,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