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天津渤海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权管理的批复
(国资企函发〔1994〕50号 1994年4月22日)
天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定我市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投入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折股意见的报告》(津国资〔1994〕4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已于一九九二年进行定向募集股份制试点,本次增资扩股时的重组方案是将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天津碱厂、天津化工厂、大沽化工厂的主要生产性资产划定后整体进行股份制改组,设立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结果已经我局以国资评(1994)190号文确认,基准日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其整体进行股份制改制的资产总额为381022.47万元,负债为243223.05万元,净资产为137799.42万元,其中,股本92102万元,资本公积金31189.24万元,盈余公积金7278.58万元,未分配利润7229.60万元。
公开募股前,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为:国家股91.9%(83902万元),法人股4.18%(3848.5万元),内部职工股4.72%(4351.5万元)。
三、按照计划,股份公司将在境内增发6898万A股,在境外发行34000万H股,使股本总额增至133000万元(每股面值一元0。公开募股后,股权结构为:国家股63.08%(83902万股),法人股2.89%(3848.5万股),境内A股8.46%(11249.5万股),境外H股25.56%(34000万股)。
四、根据承销机构预测,境内A股发行价市盈率可达18倍,境外H股发行价市盈率可达13.5倍。按照公司1994年当年税后利润15300万元测算,预计A股、H股的溢价倍率分别不低于2.07和1.55,综合溢价倍率不低于1.64。
五、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持有并行使股权。建议你局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帮助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规范化地实施国家股权管理,总结经验,推进股份制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