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
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问题的通知
(国资产发〔1994〕76号 1994年10月25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行业总公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巩固清产核资的成果,维护国家权益,现就一九九四年清产核资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产核资企业在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对核实的资金审查认定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资综发〔1992〕26号)的规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清产核资企业产权登记统一使用现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表),具体填列要求如下:
(一)产权登记表中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法人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以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产权登记中有关资本公积问题的通知》(国资综字〔1994〕1号)规定的“专项应付款中的国家专用拨款和国拨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依次分别按经同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资金核实批复表》,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财清〔1994〕9号文附件(一)中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总计”、“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数据填列。
(二)产权登记表中的“国有法人资本”,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出资形成的资本(股本)。根据1994年3月31日有关帐、表的数据填列。
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完全由有权代表国家的政府部门或机构单独投资形成的企业及该企业的全资下属企业。
(三)产权登记表中的“外商资本”、“个人资本”根据1994年3月31日有关帐、表的数据填列。
(四)产权登记表中的“国有资产总额”,空置不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