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拟向外商
转让西柏坡电厂部分产权问题的复函
(国资产函发〔1994〕119号 1994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出让西柏坡电厂河北部分产权的申请报告》(〔1994〕冀国资企字第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西柏坡电厂是河北省与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的,现你省拟向外商出让属你省部分26%产权,应预先征得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同意。
二、西柏坡电厂属大型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办明电〔1994〕12号文件精神,该产权转让项目应报国务院审批。
三、由于西柏坡电厂目前尚在建设之中,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之前,应进行产权界定,明确投资主体,及各自出资比例,同时将债权债务合理划分。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