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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拟向外商转让西柏坡电厂部分产权问题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河北省拟向外商
 转让西柏坡电厂部分产权问题的复函
 (国资产函发〔1994〕119号 1994年10月11日)


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出让西柏坡电厂河北部分产权的申请报告》(〔1994〕冀国资企字第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西柏坡电厂是河北省与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共同出资建设的,现你省拟向外商出让属你省部分26%产权,应预先征得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河北电力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同意。
  二、西柏坡电厂属大型国有企业,根据国务院国办明电〔1994〕12号文件精神,该产权转让项目应报国务院审批。
  三、由于西柏坡电厂目前尚在建设之中,在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之前,应进行产权界定,明确投资主体,及各自出资比例,同时将债权债务合理划分。在产权关系明晰的基础上再研究制定产权转让方案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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