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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92)[失效]

  8、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注册登记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人员。
  第四条 进出境货物经申请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海关核准方可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和启运地设有海关机构的。
  2、运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工具和装备具备密封装置和加封条件(超高、超长及无法封入运输装置的除外)。
  3、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的运输企业。
  不具备上述条件,但有特殊情况情由的,经海关核准,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第五条 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汽车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其技术条件如下:
  (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
  (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
  (三)可以装载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
  经海关检验认可的汽车,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车厢车体的,必须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及时报经海关重新检验认可。
  第六条 汽车驾驶人员应接受海关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核发有关批准证件。驾驶人员如有变动应向海关报告。
  海关每年对注册登记单位及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年审,并核发有关证件。
  来往香港、澳门的运输车辆载运转关运输货物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
  (一)进口转关。向进境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见附件一)(国际铁路联运货物为货车装载清单三份),并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申请办理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指运地与国际运单的目的地相同的可免填“申报单”,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
  (二)出口转关应向启运地海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份(见附件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
  (三)办理境内转关运输货物的海关手续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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