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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
 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6年10月11日 
 〔1996〕国土(建)字第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了《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函告我局建设用地管理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一:   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试行)



  为及时掌握非农业建设用地供需情况,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效防止违法批地和计划外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建设项目用地预报和审批备案制度。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报
  (一)凡依照法律规定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划拨、出让和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乡(镇)村建设等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在正式报批前,必须向上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先报告。
  (二)预报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预报。其中向省级以上(含省级)土地管理部门预报的项目用地,须同时抄报市(地)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
  (三)预报内容:根据拟采取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报。
  (四)预报时间:对划拨用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使用集体土地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接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对基本具备用地条件的,应在5日内上报。
  招标、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政府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用地,在出让方案或开发规划方案确定后5日内上报。
  (五)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及有关材料后,及时组织现场踏察,审核用地方案,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做好正式报批的准备工作。
  (六)本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用地预报表》,是审批建设用地的必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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