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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中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他人员,在土地管理部门工作满5年。
  五、资格认证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初审后,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委托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准考证,经培训后,参加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六、取得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持所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证明,向省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七、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资质认证: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有2名以上取得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
  八、资质认证须向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经初审后,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统一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查后,颁发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九、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范围包括:
  1、代写土地登记申请所需文书;
  2、代办土地登记申请、指界、领取土地证书等;
  3、提供土地登记业务、法律咨询。
  十、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可凭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到土地管理部门查阅与代理业务有关的土地登记文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十一、土地登记代理人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文件,应当严格保密,不得私自转让或公开引用;
  2、为委托人保密;
  3、依法公正地为委托人办理所委托事项。
  十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直至申请国家土地管理局吊销直接责任者土地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
  1、代理土地登记业务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2、采取隐瞒或夸大真实情况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
  3、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的;
  4、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质量低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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