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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登记代理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发布通告,明确在辖区范围内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
  (三)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认证申请。
  (四)试点单位对申请资格认证的人员进行初审,并由所在省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报我局审查,同时试点单位向我局提出考试申请。
  (五)申请资格认证的人员经我局审查合格的,委托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发给准考证,并参加由试点单位组织的培训。
  (六)我局提供考试题目,并负责或委托省局组织考试。
  (七)考试合格者,由我局颁发资格证书。
  (八)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并对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进行注册。
  四、试点时间要求
  (一)1997年一季度,各试点单位完成试点准备工作,制定试点方案,发布辖区内实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通告。
  (二)1997年上半年完成人员培训。
  (三)1997年第三季度进行考试,发证及机构资质认证、人员注册。
  (四)1997年第四季度进行试点总结,并将试点成果及总结材料报我局。
  望各试点单位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明年第四季度全面完成试点工作,为我局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全面推行土地登记代理制度奠定基础。
  试点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一: 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试点试行)

  一、为了规范土地登记中介代理行为,保护土地登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土地登记申请有关事宜及从事土地登记业务咨询的人员和机构。
  三、土地登记代理人员和机构须经资格(质)认证,获准资格认证的人员须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工作,并经省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四、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资格认证:
  1、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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