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教育、体育和
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0月10日
〔1996〕国土(建)字第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保证国家公益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关规定,制定了《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工程建设需要新增用地的,本《目录》所列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本《目录》未列项目,各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二、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对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也应按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它处理。
三、其它行业中涉及到教育、体育和医疗卫生方面的划拨用地范围,按本《目录》执行。
四、本《目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经营和经营性私立的学校、医疗设施和体育设施;高尔夫球、赛马场等国家限制发展的高消费体育项目的用地,也不适用于本《目录》。
五、本《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请各地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函告我局。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试行)
一、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