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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一九八九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
 一九八九年土地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1989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一九八七年建立土地统计报表制度以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前两年的年报工作。为认真做好一九八九年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土地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九八九年仍执行一九八八年土地统计报表制度,年报各表内容不做改动。
  二、各省(区、市)土地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应用计算机,对一九八九年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审核汇总,我局地籍司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对省级土地统计人员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及计算机操作技术培训。请各省(区、市)做好准备工作。
  三、《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国土年综2表)表中规定预报的指标,各省(区、市)务于月20日以前上报。边远地方可采用电讯上报的形式。
  四、关于土地统计资料的运用,应按照一九八七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和执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引用耕地面积统计数据时应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土地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仅做为政府领导和本部门内部参考,暂不做为任何核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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