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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工作底图的图辐尺寸与理论尺寸之差一般不大于0.4mm,最大不得超过0.7mm。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伸缩过大,透绘时需按公里格网进行配赋,作技术处理。用调查工作底图复制兰晒图两份,一份作野外调查用图,一份记录历年调查的土地变更情况。
  二、外业调查方法
  1.对于变更图斑形状规则,附近易找到明显地物点的,可采用距离交会法、直角坐标法、截距法等进行补测。补测时,应尽量运用原地形图上已有的地物点,以减少补测的点位误差。
  2.对于变更图斑面积大、形状不规则的,可采用平板仪或经纬仪补测。用平板仪补测时,要先将补测时利用的固定地物透绘到薄膜片上,将变更图斑补测在薄片上,再透绘在工作底图上。
  3.对不易找到补测参照物的个别地区,可借助航片或象片平面图进行修测、补测。
  4.无论用哪种方法进行外业调查,都要将变更的图斑界线用铅笔标在兰晒图上,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并绘制草图,详细标明补测地物的相关位置和量测数据。
  三、外业调查的技术要求:
  1.土地分类除城镇(代码51)改地市(代码51A)和建制镇(代码51B),其余地类均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执行。
  2.补测的地物点,需用周围其他地物特征点校核,图上最大位移:平原、丘陵区不大于1.0mm,山地不大于1.5mm。
  3.用皮尺丈量距离时,单位为米,取至小数点后二位。往返丈量的相对误差不得超过1/200。
  4.平板仪图板定向,需用第三点检查,方向偏差一般应小于图上0.3mm,最大不得超过0.5mm。
  5.采用经纬仪或平板仪视距时,对1∶1万比例尺,视距长长度不得超过150米;对1∶2.5万比例尺,不得超过250米。
  6.变更图斑面积小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规程》规定的上图面积的,可不上图,但需实丈距离、计算面积,作另外地类记录,并作附图。
  7.变更图斑编号:对变更后的图斑可采用以下两种形式编号:
  (1)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加支号编列。如12号图斑分割成2个图斑,以12-1、12-2表示。分割后的图斑再次发生分割,仍在原图斑号后加支号续编。如12-2再次分割成2个图斑,以12-3、12-4表示。由几个图斑合并成一个新图斑的,以其中一个号加支号进行编号,如上述12-4与13号图斑合并,新图斑号为13-1或12-5。地类变更,图斑界线未变的,变按此原则编新号。
  (2)在土地详查的图斑号后续加编号。如某村详查时,图斑编到107号,若25号图斑分割成两个新图斑,编号为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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