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法占地处理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土地统计调查的步骤: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准备仪器、工具和表格;
三、实地调查土地变更情况,据实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绘制草图。并将变更的图斑每年用一种颜色标绘在兰晒图上;
四、修改调查工作底图,量算面积;土地统计调查的技术方法和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二十六条 通过土地统计调查发现土地已发生变更需进行变更土地登记尚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除应纳入当年土地统计外,要查明原因,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后,由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登记。
第二十七条 依据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并汇总整理填写乡、县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八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统计资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原始记录、数据整理、填写方法是否正确、符合规定。保证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调查工作底图、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土地统计年报的数据一致、准确。
各级领导人对土地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修改。如果有根据认为统计资料不实,应责成统计人员到实地调查核实,如确有误,方可进行订正。
第二十九条 乡(镇)土地管理所要按照《土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填写土地统计年报,于11月20日前报送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经审核汇总完成县级土地统计年报,并按规定时间逐级上报,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如有必要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一、调查工作底图:使用聚脂薄膜(厚度0.07mm为宜)透绘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原始底图,作为变更地籍调查和土地统计调查的工作底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