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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试行)》的通知

  三、实地调查
  1.核对变更土地登记申请单位的名称、土地位置、地类等项与申请书和合法批准文件等是否相符;
  2.凡涉及权属界线变化的,变更宗地与相邻宗地的使用者、所有者要到现场共同认定,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协议书附权属界线示意图及文字说明;
  3.调查土地权属界线、主要用途及其相应的二级地类图斑界线的变更情况,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据此,做为年度土地统计的依据。
  变更地籍调查方法和技术要求见附件一《土地变更调查技术要点》。
  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变更地籍调查的结果,对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报政府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更换或更改土地证书,有关图件和土地归户册作相应更改。

第四章 年度土地统计

  第二十条 年度土地统计是在初始土地统计后,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变更情况进行土地统计调查,并对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和土地统计簿,完成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一条 土地统计年度为上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每年11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变更情况,列入下一年度的土地统计。
  第二十二条 凡当年土地权属和主要用途发生变更,未进行变更土地登记的,根据当年土地统计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在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及土地统计台帐上加以注明,并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程序:
  一、收集资料;
  二、土地统计调查;
  三、填写土地统计台帐、土地统计簿和年内地类变化平衡表;
  四、审核及汇总;
  五、编制土地统计年报,进行土地统计分析。
  第二十四条 年度土地统计的资料收集要结合变更土地登记、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监察等土地管理工作随时进行,具体包括:
  一、国家建设征用、划拨土地、农村集体和个人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及验收资料;
  二、变更土地登记资料;
  三、农业结构调整、土地开发、农业建设用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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