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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砂金生产用地意见的复函
(1989年11月17日)
国家黄金管理局:
你局国金安环字〔1989〕第138号关于商砂金生产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文收悉。经研究,现将我们的意见函告如下:
一、
砂金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破坏了集体所有土地,凡在三年内经复垦能够恢复原用途、国家建设又不需要的,可以按照《
土地管理法
》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用地三年后未完成土地复垦的,其土地视为征用,由用地单位补办征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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