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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制药机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章 生产企业管理

  第五条 制药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员
  1、厂长必须有组织领导能力,熟悉产品生产技术业务,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负全部责任。负责生产、技术的副厂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具备大专(或相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对生产、技术、质量管理有经验和组织能力。
  2、企业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坚持原则,熟悉业务。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相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专业培训,持合格证上岗。企业内专职检验人员应为生产工人总数的5%以上。
  质量管理与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也不得由非在编人员担任。
  3、企业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
  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人数应为职工总数的10%以上。销售、物资供应等部门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生产工人应具有初中及其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企业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二)厂房、设备、设施
  1、应具有与产品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面积和空间,并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具有相应的仓储面积。
  2、应具有能满足工艺流程要求的设备,且布置合理,便于操作和维修。
  3、对产生污染的设备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防护措施;三废治理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4、应具有与产品生产相适应的检测计量器具和试验设备。
  第六条 企业管理
  (一)生产产品必须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制订产品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等技术文件。
  (二)对产品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有严格的审签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三)修改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须有审批制度,文字记录、资料必须存档。
  (四)按照设计文件、工艺文件的要求制订产品的检验规程。
  (五)应建立设备档案管理、维修保养及定期检修制度。
  (六)生产和检验用的计量器具、仪表应有使用、维修和定期校验制度。
  (七)原辅材料、半成品应按不同材质、品种、规格分类分库储存,应有明显标记,并具有合格证书。主要原材料合格证书应建立资料档案。
  (八)外协加工、外购元器件、原辅材料采购应制订严格的管理办法和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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