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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国家医药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监督人员廉洁自律六条规定
 (1994年9月1日)

  一、在执行监督公务时(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质量监督抽查、发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礼金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不得接受被监督方提供的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食宿条件。
  二、不准利用监督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提供任何照顾和优惠。
  三、无论有无报酬,均不准从事法定(或约定俗成)有偿的中介活动(如拉广告等)。
  四、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个别经局领导批准的也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五、不准到下属检测中心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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