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明细帐应按债权对象分户记载。
252.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的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二)本科目按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组成现行规定,设以下子目核算:
1.计时工资: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以及暂行保留的附加工资和保留工资。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医药费、福利补助费、离、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及福利、长期病假人员的医药费,以及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均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企业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时,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和从应付工资中扣还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等)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现金”、“其它应收款”等科目。
在规定期限内职工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单位交回会计部门时,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四)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1.商办工业、农牧企业的生产车间(组)、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计入成本时,借(增)记“在产品”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计入销售费用时,借(增)记“销售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2.商业、贸易货栈、储运等企业属于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应从企业留利基金中支付的各种奖金和应从专项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借(减)记有关的专用基金科目(或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开支的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借(增)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的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该发放的工资数。
255.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流动资金借款、流动资金债券利息支出等。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和专用基金债券的利息支出,不采取预提办法,不使用本科目。
(二)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如租入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由租入单位负担的,在发生大修理支出之前,按月预提大修理费用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大修理工程完工时,按实际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大于预提部分的差额,借(增)记有关费用(成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际支出小于预提费用部分的差额,用红字冲减原会计分录。
(三)按季结算流动资金借款利息,在每季第一、二个月,根据每日借款余额计提借款利息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或“在产品”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设专户记载)。在每季末最后一个月,不采取预提办法,根据银行利息结算通知支付全季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银行借款”)科目。与预提利息的差额部分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或“在产品”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流动资金债券利息,按规定利息率计算预提利息时,借(增)记有关费用(成本)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设专户记载)。
(四)预提费用必须严格掌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不得任意预提。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预提费用性质分户记载。
261.待处理收益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尚未查明处理的各项流动资产的盘盈、溢余及收益。
(二)盘盈、溢余时,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转帐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财产溢余”科目。
(三)待处理的溢余及收益应及时报告入帐,查明原因,按规定根据报批程序处理。属于多收、少发的,应分别进行退、补处理。经批准作企业收入的,转入“财产溢余”科目。
属于工作差错而发生彼长此短和商品串类、串号的可以相互抵销,抵销后的差额作“财产溢余”或“财产损失”科目处理。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待处理财产的类别、品名或实物负责人分户记载。
263.商品削价准备金
(一)本科目核算对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国营医药商业企业,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提取列支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
(二)本科目设“批发商品削价准备金”、“零售商品削价准备金”两个子目核算。
1.批发商品削价准备金:医药批发企业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时。借(增)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贷(增)记本科目;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承包期满后,按照规定将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转作企业当年利润处理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
2.零售商品削价准备金:医药零售企业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时,借(增)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贷(增)记本科目。零售企业由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制》,除按上述规定核算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外,在确定削价处理时,还应按规定将新售价与原售价的差额,调整库存商品帐面价值和进销差价;调整时,借(减)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科目。
医药零售企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用于弥补处理有问题商品削价损失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承包期满后,按照规定将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结余部分转作企业当年利润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商品削价损失”科目。
商办工业、农牧企业比照医药批发企业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核算程序办理。
(三)提取商品削价准备金的依据和比例,按财政部门规定办理。
265.待扣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交纳增值税的企业,由于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纳税金小于按规定应予扣抵的数额而少扣的税金。这一部分税金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
(二)月度终了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小于应予扣抵的数额,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果企业从当月销售产品应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以前月份的待扣税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扣抵后当月还应交纳的增值税时,借(增)记“销售税金”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271.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①营业税; ⑥调节税;
②产品税; ⑦房产税;
③增值税; ⑧车船使用税;
④城市维护建设税; ⑨土地使用税;
⑤所得税; ⑩代收营业税。
(三)月度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税金,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时,借(增)记“销售税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应交增值税如企业当月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纳税金小于应扣抵数额,其差额按规定留待以后月份从应交纳的增值税中继续扣抵的税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待扣税金”科目。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时,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企业按规定计算出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或“在产品—企业管理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收到应交代收营业税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借(增)记本科目。
以上各种税金在实际交纳时均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为应交的各种税金,借(减)方发生额为已交的各种税金;贷(增)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借(减)方余额为多交的各种税金。多交的各种税金在《资金平衡表》“未交税金”项以负数反应。
(五)企业按规定用专用基金交纳的建筑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以及按规定由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或罚款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六)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名称分户记载。
273.应交承包费
(一)本科目核算利改税小型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承包费。
改转租企业上交的承包费,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度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承包费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承包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承包费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数,贷(增)方余额为未交承包费。
企业多交的承包费,在《资金平衡表》来源方“未交承包费”项用负数反映。
275.应交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非利改税企业、税利分流企业和承包责任制企业应向国家上交的利润和应补交的承包利润,以及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
(二)月度终了,按规定计算出当月上交的利润时,借(增)记“利润分配—应交利润”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交利润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月末借(减)方余额为多交利润,贷(增)方余额为未交利润。企业多交的利润,在《资金平衡表》“未交利润”项以负数反映。
实行承包经营企业,企业年终超过承包任务,应由财政退库给企业,企业收到财政退库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科目。
281.应交教育费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
(二)月份终了,按照规定计算出应交教育费附加时,借(增)记“教育费附加”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在实际交纳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为应交教育费附加;借(减)方发生额为已交教育费附加;月末贷(增)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教育费附加;借(减)方余额为已交的教育费附加,多交的数额,在《资金平衡表》“未交教育费附加”项以负数反映。
283.更新改造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留用作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的专用基金。包括: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更新改造基金、改转租企业上交的折旧基金和偿还金中的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批准由企业其它专用基金转入的更新改造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的提留和支付的核算:
1.企业按月提取折旧基金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折旧费”或“在产品”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借(减)记“固定资金”科目,贷(增)记“折旧”科目。
2.有偿调出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或收到保险公司对固定资产损失赔偿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3.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收回的残料变价收入、以及财政或上级拨入更新改造基金,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4.用更新改造基金购建和有偿调入固定资产,验收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科目。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报废固定资产发生的清理费用、更新改造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转作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项应付款”、“专用借款k更新改造借款”、“专项应交款”科目。
6.用更新改造基金偿还专用借款的会计处理,见“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有关规定。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分户详细记载。
284.大修理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不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分大小修理,都在有关费用(成本)中列支,不使用本科目。
(二)大修理基金的使用,应采取预、决算制度,加强管理。
企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不敷支出时,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大修理借款,用以后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归还。
(三)企业提取大修理基金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调整银行存款帐户。
企业费用发生时,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专项物资”等科目。
企业用大修理借款进行的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也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大修理借款借入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专用借款—大修理借款”科目。工程完工后,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归还借款时,借(减)记“专用借款—大修理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将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记载清楚。
285.福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比例从费用(成本)中提取的福利基金。
(二)本科目提取和使用的核算:
1.企业按规定比例从费用(成本)中提取时,借(增)记“商品流通费”或“在产品”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调整银行存款帐户。
2.按规定支付职工医药卫生费、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性费用支出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非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的企业,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勾的企业,在“工资基金”科目核算。
用福利基金进行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零星建设工程,按批准计划将款转入“更新改造基金”科目统一核算。
3.用福利基金暂付、垫付各种款项(如暂借给职工食堂、托儿所、医疗所、互助储金会等的周转金和垫支款项等),应在“专项应收款”科目核算,不得冲减本科目。
(三)本科目明细帐应按来源及使用情况分户记载。
287.企业留利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留用的企业留利基金,从改转租企业上缴款项中转入的企业留利基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企业发展基金:核算用于固定资产购建、简易建筑、技术措施改造、补助职工教育经费不足、补充流动资金和用于企业自补亏损等。
2.职工奖励基金:核算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勾浮动办法的企业,发放职工奖金(包括超过标准工资部分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浮动工资)和按规定交纳的奖金税。
3.调剂和后备基金:核算用于医药系统内各地区、企业之间进行调剂的基金。后备基金核算用于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
4.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核算用于企业集体福利事业设施以及补充福利基金不足的企业留利基金。本子目也可以转入“福利基金”科目合并统一使用。
5.承包风险基金:核算用于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从企业留利基金中提取的风险基金。
(三)企业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各项留利基金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调整“银行存款”帐户。
按规定用途支用留利基金(包括企业交纳的建筑税、奖金税、赔偿税、违约金、滞纳金、罚息和罚款等)时,借(减)记本科目有关子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企业流动奖金”、“应付工资”、“工资基金”、“专项应付款”等科目。
按规定将企业留利基金中的集体福利基金转入“福利基金”科目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福利基金”科目。
承包企业完成承包任务,按照规定计算提取企业留利(包括应由财政退库的超承包利润),并以留利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承包风险基金,提取时,借(增)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贷(增)记“企业留利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未完成承包任务的企业,按规定用企业留利基金抵补承包利润时,借(减)记“企业留利基金—承包风险基金”科目,贷(减)记“利润分配—企业留利”科目。
(四)本科目的明细帐应按子目分户记载。
289.工资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应付工资:核算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其中包括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帖等。职工医药费、福利补助、离休退休费、生产发明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子目核算。
2.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核算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也包括在内。
(三)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工资基金时,按不同企业情况分别处理:
1.商办工业、农牧企业的生产车间(组)、管理部门和专设销售机构的人员工资,分别借(增)记“在产品”、“销售费用”等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2.商业、储运等企业的人员工资,借(增)记“商品流通费”科目有关子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3.应由各种专用基金支付的人员工资(包括应由福利基金支付的医务、福利人员的工资),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4.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的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借(增)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
(四)企业按照规定计算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包括从职工奖励基金转作工资基金的部分):按规定应在销售成本中提取工资增长基金。借(增)记“工资增长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由职工奖励基金中转作工资增长基金时,借(减)记“企业留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多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按上述分录用红字冲销。
企业未完成经济效益指标,按规定应下浮其工资数额,会计处理也用红字冲转“工资基金”(未完成任务的差额部分)。
(五)企业收到外贸部门支付的出口创汇奖励金或按规定调剂转让留成外汇所得外汇人民币收益,用于职工奖金部分,借(增或减)记“专项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六)企业按规定提取工资和工资增长基金时,应同时调整“银行存款”帐户。
企业发放职工工资时,应通过本科目的“应付工资”子目核算。当月准备发放工资时,借(减)记本科目“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子目,贷(增)记“工资基金—应付工资”子目。支付时,借(减)记“工资基金—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房租、水电费等)时,借(减)记“工资基金—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其它应收款”等科目。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企业发放部门及时交回财会部门入帐,借(增)记“现金”科目,贷(增)记“其它应付款”科目。
(七)企业按规定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和由于违反有关工资基金的规定而应交纳的罚款、滞纳金时,借(减)记“工资基金—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八)本科目的“应付工资”明细帐户,应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分户记载。
“应付工资”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应发的工资数额;借(减)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发放工资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工资及工资增长基金”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反映企业提取的工资基金和工资增长基金;借(减)方发生额反映转入“应付工资”子目的工资、交纳的工资调节税及支付的罚款、滞纳金和企业下浮工资等;贷(增)方余额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工资基金结余数额。
291.中药材开发基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用于中药材开发的特定专用基金。
企业对中药材开发基金要做到量入而出,不与其它专用基金并用。
(二)中药材开发基金是按规定比例,按中药材收购金额,按月提取进入中药材库存商品成本的一项特定专用基金。它用于中药材开发和扶持中药材生产,不许挪作它用。
提取时,借(增)记“库存商品”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调整银行存款帐户。中药材收购金额较小的企业,为了简化核算手续,可以按月收购金额,在月末一次性提取进入中药材类的商品销售成本,不增加库存商品成本。但收购量大的大宗药材,因提取金额较大,应作增加库存成本反映,随销售处理。主产县大宗药材品种的确定,由各省、区、市的企业主管部门决定。
中药材开发基金投放使用时,必须同生产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作为收回的资金投放时,借(增)记“专项应收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如资金投放后,生产单位或个人遭到非常损失,无法收回投放资金,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作核销处理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应收款”科目。
投放的资金作无偿扶持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按投放和使用方式,设置明细帐分户记载。
293.专用拨款
(一)本科目核算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专用拨款。
(二)本科目按拨款种类设下列子目:
1.挖潜革新改造拨款:核算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和更新现有技术设备的资金。
2.科技三项费用拨款:核算财政和主管部门对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科学研究补助费等三项费用的拨款。
3.扶持生产拨款:核算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扶持发展中药材、中成药(包括饮片加工)生产的拨款。
4.其它拨款:核算财政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不属于上述三项内容的其它拨款。
(三)企业收到专用拨款时,或收到专用拨款限额通知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四)企业用挖潜革新改造拨款购入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应于交付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专项物资”科目,需要安装的设备和专项工程,应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在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支出数,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同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固定资金”科目。
(五)企业用三项费用拨款购建固定资产的核算与挖潜革新改造拨款的核算相同。试制新产品购置样品、样机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和产成品的试验费等),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试制新产品有关生产与成本核算,见“在产品”科目的有关规定。
(六)企业用扶持生产拨款扶持发展中药材、中成药生产,必须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有关发展中药材生产活动支付款定期收回,无偿拨给等核算办法与“中药材开发基金”科目的有关规定相同。
294.专用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各种专用借款。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更新改造借款:核算企业借入的用于更新改造固定资产的借款。
2.大修理借款:核算提取大修理基金的企业借入用于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借款。
3.小型技措借款:核算企业借入用于小型技术措施的借款。
4.中短期设备借款:核算企业借入用于挖潜、革新、改造等设备购置和小量的扩建项目的借款。
5.出口产品专项借款:核算企业借入用于发展出口产品生产的借款。
6.商业网点设施借款:核算企业借入用于发展商业网点设施的借款。
7.其它借款:核算企业借入不属以上用途的其它借款。
(三)企业借入专用借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如规定在限额内随支随借的,支用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归还专用借款,按归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分别处理:企业用专用基金归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企业用利润归还时的帐户处理,见“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科目有关规定。
(四)专用借款的利息,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不能列入企业的费用(成本),应按照不同资金来源分别核算:
1.应由专用基金负担的利息,在有关的专用基金科目列支;
2.应由增加的利润归还的利息,应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在“利润分配—归还专项借款”科目反映,归还其本息。
(五)实行税利分流试点的企业,按规定新借入的专用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区别情况处理:
1.在借款期限内,在建项目的专用借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工程成本,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已竣工投产项目的专用借款利息,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借(增或减)记“商品流通费”、“在产品—企业管理费”(商办工业)、“预提费用”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际支付利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2.逾期借款的利息和加收的利息,应由企业留利基金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实际支付的利息,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子目设置明细帐分户记载。
295.专项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项资金对外发生的各种应付和暂收款项,如应付专项物资的价款、应付承包单位工程款、应付运输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以及应付的各种赔款、罚金等。
企业专项资金与经营生产流动资金间互相垫支的款项。应通过“银行存款”与“专项存款”定期结算转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时,借(增)记“专项物资”、“专项工程支出”或借(减)记“专用基金”、“专用拨款”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发生暂收款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支付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或贷(增)记“专用借款”科目。
(三)本科目的明细帐,按单位或个人分户记载。
296.专项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等。
(二)本科目设“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两个子目。
(三)企业按规定计算提取应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或者由于企业违反有关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的规定而被处以罚款时,借(减)记有关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的贷(增)方发生额为应交的“两项”基金;借(减)方发生额为已交的“两项”基金;贷方(增方)余额为应交未交数,借方(减方)余额为多上交数,多交的“两项”基金在《资金平衡表》“专项未交款”项以负数反映。
298.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利润或亏损。
(二)本科目分为两个子目核算。
1.本年利润:核算本年利润及亏损;
2.上年利润调整:企业上年度决算报表按照规定审批程序,报经审查批准后,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查意见,需对上年度利润额(或亏损总额)或利润分配数进行调整时,调整的数额在本子目核算。
(三)月份终了,将支出类各科目转入本科目的借(减)方,将收入类各科目转入本科目的贷(增)方,结平各收支科目。借(减)方余额为亏损,贷(增)方余额为利润。
年终,应将“利润分配”科目各子目余额全部转入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应无余额。
(四)年终决算后,结转下年新帐在本科目设置“上年利润调整”专户。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时,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上年利润调整”专户。同时,盈利企业计算出少计应交的所得税、调节税、承包费、利润和少计留给企业留利基金,借(减)记本科目(上年利润调整)专户,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承包费”、“应交利润”、“企业留利基金”等科目。亏损企业多计算出应弥补的亏损和企业少留减亏分成,借(减)记本科目(上年利润调整)专户,贷(减)记“应弥补亏损”科目和贷(增)记“企业留利基金”科目(同时调整存款)。如调整减少上年利润或增加上年亏损时,则按上述规定作相反的分录。
经过上述调整后,本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作上述调整的数字,在本年度会计报表上,应相应调整有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数,不作为本年发生数反映。
301.商品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医药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代其他单位收购和销售的商品,作为本企业自购自销的,商品销售成本也在本科目核算。不作本企业自购自销,只收取手续费的,不使用本科目。
(二)商品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企业,平时商品销售成本按售价转帐,月末时,应将本月已销售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从“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分摊转入本科目调整销售成本时,用红字冲正法借(增)记本科目(红字),贷(增)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红字)。
(三)发生销货退回,已转商品销售成本的,借(增)记本科目红字),贷(减)记“库存商品”等科目(红字)。
(四)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批发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医药批发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
2.零售商品销售成本,核算医药零售企业的商品销售成本。
(五)本科目的明细帐,应与“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明细帐的设置相适应。
302.产品销售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农牧企业对外销售产品、副产品和提供劳务等的销售成本。附属不独立核算的各该企业的产品销售成本,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二)产品、副产品销售和提供劳务,结转成本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发出商品”、“产成品”、“原材料”等科目。
(三)产品销售应负担的税金,通过“应交税金”科目转入“销售税金”科目,产品的销售费用,增设“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四)企业按照协议规定按产品的销售或利润的一定比例计算应当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可在“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五)一般小型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产品销售成本”,也可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借(减)方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303.其他业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储运、修配、药膳、信托和贸易货栈等企业除自营商品的成本和费用以外的营业成本和提供劳务开支的费用。
企业自营商品的销售成本,在“商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为自营商品购销发生的费用,在“商品流通费”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工业、农牧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在“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核算;附属不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各项经营和提供劳务的成本和费用(不包括不独立核算的商办工业、农牧企业的产品成本),在“附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均不使用本科目。
(二)企业支付各项费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
(三)本科目根据业务项目,设置明细帐分户记载。
311.附营业务成本
修配和服务性行业的业务经营和提供劳务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商业企业为其他单位代购、代销、代储、代运、代办等劳务成本和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不独立核算附属企业经营、服务等的各项支出和企业的附营业务支出。支付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按业务单位(部门)或业务项目,设置明细帐分户记载。
315.商品流通费
(一)本科目核算医药商业企业在商品流转过程中支付的费用。
(二)本科目设以下子目:
1.运杂费:指商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运费、装卸搬运费,自有不独立核算又不作附营业务核算的车船和牲畜的燃料、饲料、物料消耗,以及同运输有关的各项杂费,如调车费、放空费、养路费、过渡费、过桥费、过路费、停车费、车辆清扫费、专用线、站台、码头租用费等。在运输途中,需要加固包装的费用和中转费以及临时雇用押运人员的工资、旅差费等也在本子目内核算。
2.保管费:指商品在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保管费,如倒库、晾晒、防治、冷冻、保暖、消防、护仓、照明、保管用品(符合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标准的不在本子目核算),委托保管费以及因此雇用临时工人的工资等。
3.挑选整理费:指对库存商品进行挑选、整理、分类、分等(级)所支付的临时工人工资、材料费、工具消耗费以及委托外单位挑选整理所支付的费用。
中药材在收购过程中进行挑选整理发生的费用,在商品成本中核算;商品在加工过程中支付的挑选整理费,在加工商品成本中核算。均不在本子目列支。
4.包装费:指在包装和改装商品时支付的费用。如麻袋、布袋、塑料袋、木(纸)箱、竹篓、捆包绳、包扎用纸、线以及雇用临时工人工资等。
修理、洗涤包装用具的费用,包装的回空费、折损费和不计入包装物进价的运杂费等也在本子目核算。
5.商品损耗:指商品在运输、销售和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自然损耗和经批准核销的超定额损耗。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直接变更商品数量和单价,不作损耗处理。
6.检验签证及手续费:指商品在检验中所支付的检验费、化验费,自设检验机构的经费和化验所耗用的商品、材料;在购销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签证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代购、代销所支付的手续费等。
委托其他单位代购的商品,对方已作自购自销处理的,作为增大进货成本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对方已作自购自销处理的,作为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均不在本子目核算。
7.广告样品费:指为扩大商品购销业务所支付的宣传广告费和样品费。
8.利息:指企业借入流动奖金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存贷分户的存款利息收入冲减本子目。利息收入大于利息支出的净收入和只有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均作为“营业外收入”列帐。专用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作增加有关专用基金处理。银行按规定加收的各种罚息以及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作减少有关专用基金处理,不在本子目核算。
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的利息、应付流动资金债券按规定可列入费用部分的利息也在本子目核算。
9.保险费:指在经营中为保障商品、财产安全,向保险公司投保各种保险所列支的保险费用(包括由供货方代垫的货物运输保险费用)。
10.工资:指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固定职工(含合同制职工)的工资、附加工资以及按规定可在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工资和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等。
因业务需要按规定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临时人员工资,除搬运、保管、包装、修理等环节所发生的临时雇用人员的工资,不在本子目核算外,凡顶班搞综合工作的临时人员工资也在本子目核算。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见“营业外支出”科目有关规定。
11.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福利基金。编外人员,长期病假人员的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按规定开支的费用,都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不列入“工资”和本子目核算。
12.工会经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会经费。
13.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劳保用品使用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费、烤火费和防暑降温费等。
14.职工教育经费:指按规定标准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直接支付的职工培训费用。
15.折旧费:指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6.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低值易耗品摊销。
17.修理费:指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等的修理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大修理基金。
18.差旅费:指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调动工作、上下班交通补贴费以及职工探亲等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各项费用。非生产用交通工具的燃料等费用也在本子目核算。
19.租赁费:指企业按规定租赁的营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运输工具、家具、包装物等支付的租金。
20.其它税金:指除销售税金以外按规定应在费用中列支的其它税金。本子目设以下细目:①车船使用税;②房产税;③土地使用税;④印花税。以上税金支付时,除印花税外,都必须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借(增)记本科目本子、细目,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有关子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