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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工业企业进口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谈判、签约、出国考察、安装、调试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必须有熟悉设备管理和精通业务的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条 选购进口设备必须有详细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并应把保证备品配件供应列为重要内容。

第三章 进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第十一条 进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是保证进口设备正常运行的重要阶段,企业应组织精干人员实施。
  第十二条 设备开箱检验合格后,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技术要求及设备安装图纸,使用说明书,在合同规定期内安装完毕。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技术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进口设备的调试工作。一般应有供需双方参加,在供方人员或委派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按合同规定,认真检查进口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
  第十四条 进口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和性能指标的测试,必须做好验收交接工作。经测试合格后,由参加试运行的人员会签存档。
  第十五条 进口设备在试运行和试生产正常、性能指标测试合格后验收,供需双方按有关规定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并将技术资料归档。

第四章 进口设备的检验与索赔

  第十六条 检验与索赔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进口设备的企业必须责成专门机构,全权负责检验与索赔事宜。
  第十八条 出国监造和装运前检验不得代替国内最终检验和索赔权;检验或监造人员回国后必须参加进口设备的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进口设备的检验须按以下条款实施:
  1.检验前,检验人员必须全面熟悉有关检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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