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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2月19日 实施日期:1994年2月19日)废止

晚期癌症病人申领麻醉药品供应卡的暂行规定
 (1986年12月19日 卫生部)

  一、对于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而需麻醉药品止痛者,实行核发“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制度。由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有条件的医院负责该供应卡的核发工作。
  二、晚期癌症病人因剧痛,申领供应卡者,凭县医院以上(含县医院)的医疗单位的诊断书和户口本(农村无户口本的凭乡政府的证明)到县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指定的医院办理申领供应卡的手续。
  三、发卡单位应在病人户口本上注明已发麻醉药品供应卡。
  四、“镇痛专用麻醉药品供应卡”由医院保存,病人每次凭户口本或工作证(无户口本和工作证的凭乡级政府证明)到医院挂号,开方取药,发药部门应详细记录发药的数量及发药时间。若病人死亡,病人家属应持户口本到发卡单位说明供应卡作废,发卡单位在户口本上注明后,再到派出所注销户口。
  五、医生开麻醉药品处方1次最多不超过五日常用量,病人如使用针剂,每次领药时须将空安瓿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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