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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关于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国家旅游局关于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开展五日游活动的复函
 (1992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省黑河市与俄罗斯布拉戈维申斯克市开展五日游活动,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黑河支社承办此项旅游业务,其它单位不得办理。
  二、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不得持用代替护照的旅行证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黑龙江省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组织异地人员参游。审批工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如发生参游人员在境外滞留不归,要追究承办单位的责任。入出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俄方参游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严防滞留不归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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