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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烟草行业物资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十条 根据国家计划部门下达的卷烟、雪茄烟年度总产量计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的超产计划,编制年度物资需求总量预测和供应计划,组织物资配套供应。
  第十一条 负责生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建筑材料的供应。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物资管理,合理储备重要物资。
  第十三条 加强物资供应定额管理,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减少消耗,降低成本。
  第十四条 组织推动物资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和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组织参加行业物资交流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行业物资统计报表制度,负责物资信息管理。
  第十七条 参加国家物资部门组织的信息发布、物资协作等活动,并负责报告行业物资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十八条 负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经营管理、互通信息、交流经验,为烟草行业生产建设服务。
  第十九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和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要根据工业基础、自然资源、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不同类型的经济联合体。
  第二十条 卷烟材料基地建设要纳入中国烟草总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汇总审查、报批。逐步实现生产基地化、质量标准化、品种系列化、供应配套化。
  第二十一条 卷烟材料基地产品要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国烟草物资公司负责国家指令性计划分配物资的统一管理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将中国烟草物资公司下达的分配计划分解后下达到所属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中央和地方计划内外汇进口(包括易货贸易进口)的物资,由中国烟草物资公司综合平衡后下达到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中国烟草物资公司商省级烟草物资供销机构后,物资订货落实到烟草制品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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