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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七)办理出访手续
  1.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出访人员必须在取得“任务批件”“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后,方可通过总行国际司或省市外事办公室办理签证或开具出境证明。分行人员护照经总行授权,可在当地办理;总行人员必须在总行国际司办理。
  2.总行组团的,由总行直接组织办理或委托参加出访的一个单位牵头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单位组团的,按总行的要求实施。经批准零星出访的个人,由所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3.办理出国费用手续。使用总行外事经费的项目,当事人持批准出访签报的复印件,到总行国际司综合处办理有关费用审批手续。分支行人员一般在本单位办理。
  第九条 出访计划和人员审批控制重点
  (一)出访计划管理和人员审批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出国(境),不得安排或批准出访:
  1.把出国(境)执行公务当作一种待遇,搞轮流派出、照顾派出的;
  2.可以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出访,却由较高级别的人员参加的;
  3.出国(境)人员的专业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4.可以由专业人员完成的出国(境)任务,却派党政机关干部参加的;
  5.可以用通讯手续或通过驻外机构办的事,却派团组或多人出访的;
  6.可以通过邀请个别外国专家来华讲课实现培训目的,却派大批人员出国(境)参加课堂培训的;
  7.同一地区或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同团出访,或在短期内分别出访同一国家(地区)或邻近国家(地区)的;
  8.可能对公正执行金融监管公务有影响的。
  (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出国(境)任务。个别有特殊专长和有特殊任务、身体健康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说明必须派出的理由。
  (三)对热门国家和地区的出访,要从严控制,避免过多、过于集中。
  (四)因公出国或回国,原则上不得从香港过境,如需从香港过境,必须说明理由,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予开具过境香港的证明。
  第十条 因公出访纪律
  (一)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地方出国(境)招商、融资和企业组织的团组。如地方政府组织综合性考察团邀请我分行行长参加,可报总行审批,但不得作出任何筹资担保、融资服务的承诺。
  (二)分、支行和总行各司局未经批准和指定,不得自行组团出访。未经批准,均不得擅自直接或间接与国外金融机构联系出访事宜。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暗示或授意外国或港澳机构、人员发出邀请,也不得为达到出国目的而有意请对方先行来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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