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上报外汇额度批汇和付汇金额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抓紧上报外汇额度批汇和付汇金额的通知
 (银传〔1994〕94号 1994年10月22日)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分局,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
  为了做好外汇额度的清理和扫尾工作,确保外汇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收支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94)汇综函字第208号〕,要求各分局加强对外汇额度支付的管理,并将批汇数与付汇数的核对情况按月上报总局。但部分分局和银行配合不够,未能及时上报。为此,现重申如下:
  请各分局按月将批汇数与各有关外汇指定银行的付汇数核对,于11月20日前将1994年1—10月份的核对情况上报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详见附表)。11月和12月的核对情况分别于月后10日内上报。请各有关外汇指定银行密切配合并转告所属分支行,以便共同做好外汇额度帐务的核对和扫尾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