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签发机构名单
(1992年4月27日)
一、签发政府间双边协议规定的原产地证机构
1.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天津市对外贸易局
3.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4.山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5.内蒙古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6.辽宁省对外贸易局
7.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8.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9.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0.黑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2.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3.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4.浙江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5.安徽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6.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7.江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18.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河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0.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1.武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2.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3.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4.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5.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6.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7.重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8.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29.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0.西安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1.甘肃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32.青海省对外经济贸易厅
3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厅
34.对外经济贸易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二、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机构
1.北京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3.河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4.山西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5.内蒙古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6.辽宁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7.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8.黑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9.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0.江苏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11.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