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在基建投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经卫生部批准授权,学校可以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自行审定生活用房及部分教学用房的设计文件。学校可利用自筹资金适当调整建房标准,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贷款解决某些基建项目的急需。
八、学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和学校所在地经济发展与群众收入水平,提出年度学杂费和委培生、自费生等收费的标准,报卫生部核批。
九、学校按照“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自主平衡”的经费预算原则以及有关法规,自主编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费和预算外经费。
十、学校在执行国家工资法规和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前提下,有权确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校内分配办法和津贴标准。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内,因精简人员提高效益而结余的工资总额,可同学校自有资金合并用于提高校内津贴标准,用于校内津贴部分不计作奖金。
十一、学校有权依据校内各方面承担的任务和工作性质不同,选择不同的用人制度和管理体制。有权在国家核定的编制总数内,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构成比例。在不增加国家投入的前提下,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增设部分流动编制,根据校办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立企业编制。
十二、学校有权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自主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教授审定权的学校可自主聘请名誉教授,报卫生部备案。
十三、学校有权依据实际需要确定校内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的配备,除中央和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以外,可不参照主管部门对口设置校内机构。
十四、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提名并考察副校级干部人选,报卫生部批准任免。
十五、学校可根据卫生部的委托和有关规定,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代行审批出国留学人员;代行审批副校长以下出国进行合作科研、参加国际会议以及校际交流等活动的人员:代行审批来华讲学的外籍人员。
十六、在国家分配下达的来华留学生经费及来华留学生计划指标内,承担外国留学生培养任务的学校可直接录取来华留学生: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直接招收录取自费来华留学生,并规定其学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