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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卫生部关于直属高校深化改革,扩大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1992年9月5日)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高等教育体制也必须相应地改革。改革的重要方面是逐步理顺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进一步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以利于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主动适应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中确定的高校管理权限,参照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结合当前部属高校的实际,现提出扩大卫生部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意见。
  一、学校可根据学科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变化,在学校现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内确定与调整专业方向;设置、调整与现有本科专业相近的专科专业。上述专业变动报卫生部备案。本科专业的增设与撤销仍需报卫生部审批。
  二、学校可适当扩大调节性招生计划的比例,可在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25%以内招收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比例可打通使用。学校招收自费生需征得地方同意。卫生部不因此减少事业费拨款。
  三、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在卫生部核定的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的基础上增招5%的委托培养和自费生。增招计划外自费生亦需征得地方同意。学校接受地方划转的本、专科委托培养招生计划,为地方培养人才,仍须由卫生部批准。
  四、学校可在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数内,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收在职和定向研究生的比例;学校在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依据社会需要,适当招收符合国家录取标准的计划外委托培养、学校自筹经费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
  五、学校可依据国家经济建设和卫生事业发展需求,在不增加国家事业编制和科学事业费的前提下,根据学校所承担的科研任务,可自行确定和调整校内科研机构、专职科研编制和科研课题,创办科技产业实体。
  六、学校可依据社会需要举办多种形式和层次的继续教育及岗位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办学条件允许和适当提高录取标准的前提下,可在年度招生计划数的20%以内增加计划外招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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