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核发《许可证》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药联质字〔1992〕第377号通知发布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与《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不符。为此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是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一种形式,在审核批准发给法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中如何掌握问题,卫生部在卫药发(90)第25号“通知”中已明确规定,请各地严格执行。
二、根据《
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