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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核发《许可证》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严格执行核发《许可证》规定的通知
 (1992年9月21日)


  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药联质字〔1992〕第377号通知发布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不符。为此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是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一种形式,在审核批准发给法定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作中如何掌握问题,卫生部在卫药发(90)第25号“通知”中已明确规定,请各地严格执行。
  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是卫生行政部门,而不是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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