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贯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
(1993年3月5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推动全民所有制中药企业增强活力,优化结构,进入市场,提高效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现结合中药企业的现状,对贯彻
《条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
《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
《条例》的自觉性
《条例》根据《企业法》的基本原则,按照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要求,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企业制度方面,对《企业法》的一些原则规定作了具体表述,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条例》围绕企业进入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制定了关于企业内部和外部配套改革的各项规定,体现了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加快各项改革步伐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条例》,对于增强中药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加快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将起到重要作用。认真学习贯彻
《条例》是中药企业今年的重要工作。学习
《条例》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抓住关键,拿出具体措施。各级中药主管部门要真正赋予企业经营自主权,使企业适应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在竞争中取胜。为此,要求一九九三年底国有大中型中药企业都要达到按
《条例》规定的新机制运作起来。